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调解组织对不适用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者调处不成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获得救济的权利和渠道,引导当事人通过适当途径解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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