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行政调解与行政裁决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行政调解与行政裁决 第二十八条 依法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调解组织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