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和解与调解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和解与调解 第二十七条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或者盖章,调解员签字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双方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