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和解与调解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和解与调解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允许调解组织对未达成协议的争议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并承诺接受的,该处理意见可以视为调解协议的组成部分,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