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和解与调解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和解与调解 第二十三条 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员可以对没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记载,由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确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