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和解与调解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和解与调解 第二十一条 调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当事人撤回调解申请或者明确表示不再接受调解的; (二)当事人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拖延时间的; (三)当事人可能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导致调解活动难以进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终止调解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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