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和解与调解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和解与调解 第十九条 调解员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参考行业惯例、交易习惯、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和公序良俗,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