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和解与调解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和解与调解 第十八条 调解不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调解组织、调解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