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和解与调解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和解与调解 第十七条 调解员应当保持中立、客观。与当事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关系,或者与调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在调解前主动披露。一方当事人要求回避的,应当回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