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条 工会、妇联、共青团以及其他有关组织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提供公益性的纠纷解决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