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下列途径解决纠纷: (一)协商和解; (二)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以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和个人调解; (三)行政调解、行政指导、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以及行政机关处理纠纷的其他方式; (四)仲裁; (五)诉讼;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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