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和解与调解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和解与调解 第二十二条 终止调解后,当事人认为需要的,调解组织应当出具证明,如实记载当事人申请调解和调解终止时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