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和解与调解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和解与调解 第二十四条 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但当事人之间已经就主要争议事项达成共识,仅在个别问题还有争议的,调解员征得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提出调解方案并书面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提出异议的方式、期限及法律后果。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该调解方案提出异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立;未提出异议的,该调解方案即视为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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