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行政调解与行政裁决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行政调解与行政裁决 第三十条 下列纠纷经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调解: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调解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商事纠纷; (二)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 (三)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属于行政调解范围的其他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