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行政调解与行政裁决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行政调解与行政裁决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纠纷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调解;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应当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