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行政调解与行政裁决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行政调解与行政裁决 第三十二条 行政调解实行属地管理和首问负责制,对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争议纠纷,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进行调解。对不属于本部门调解范围的争议纠纷,应当在三日内移送给有管辖权的部门。 行政调解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最初受理的行政机关报请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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