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行政调解与行政裁决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行政调解与行政裁决 第三十四条 行政调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 (一)与纠纷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调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解情形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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