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行政调解与行政裁决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行政调解与行政裁决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调解申请,应当在二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法律关系复杂的,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在四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