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纠纷解决组织建设 第五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纠纷解决组织建设 第五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调解员、法律专家、法律工作者以及其他专业人员设立调解工作室。调解工作室可以起字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