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纠纷解决组织建设 第五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纠纷解决组织建设 第五十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会同工会、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加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行业工会与行业协会可以设立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根据行业特点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