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纠纷解决组织建设 第五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纠纷解决组织建设 第五十八条 鼓励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通过互联网等新型沟通方式调解纠纷,面向社会提供专业调解服务。 鼓励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探索建立网络消费以及其他新兴领域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及时开展网络消费以及其他新兴领域纠纷调解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