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纠纷解决组织建设 第五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纠纷解决组织建设 第五十六条 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指导,规范行政调解程序。 行政管理领域纠纷量大的部门,应当明确一个内设机构受理纠纷,或者设立专门调解机构,组织协调本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