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纠纷解决程序衔接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纠纷解决程序衔接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的民商事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行政机关、调解组织调解,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邀请符合条件的组织或者人员与审判组织共同调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