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纠纷解决程序衔接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纠纷解决程序衔接 第四十四条 经济纠纷经和解、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可以根据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达成的仲裁协议,向选定的商事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其效力,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劳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其效力,制作调解书。 对仲裁机构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