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纠纷解决程序衔接 第四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纠纷解决程序衔接 第四十五条 经行政机关、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行政机关、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裁定调解协议有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委托调解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