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纠纷解决程序衔接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纠纷解决程序衔接 第四十三条 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给付内容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对前款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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