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纠纷解决程序衔接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纠纷解决程序衔接 第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民事检察案件、行政赔偿检察案件过程中,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邀请相关调解组织共同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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