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纠纷解决程序衔接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纠纷解决程序衔接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职权处理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纠纷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邀请相关调解组织调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