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纠纷解决程序衔接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纠纷解决程序衔接 第三十八条 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可以邀请相关部门、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人员参与调解。对于疑难复杂、专业性强的纠纷,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调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