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纠纷解决保障措施
第六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纠纷解决保障措施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劳动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所设立的调解组织的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预算,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对其他公益性调解组织按照规定给予补贴,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经费支持。 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纠纷解决服务提供捐赠、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