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纠纷解决保障措施 第六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纠纷解决保障措施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群团组织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交由调解组织以及其他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纠纷调解。 前款规定的购买调解服务应当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选择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