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纠纷解决保障措施

第六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纠纷解决保障措施 第六十四条 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行政机关解决纠纷,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或者以任何名义收取报酬;鉴定费、评估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除外。 商事调解组织调解纠纷,可以选择按照争议标的金额或者调解时间收取调解费,在受理案件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具体收费标准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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