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纠纷解决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纠纷解决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调解组织包括社会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法院附设调解组织以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