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十条 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活动现场踏勘调查,走访调查活动各参与方,全面掌握评估资讯; (二)按照规范格式,客观撰写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具体风险及解决对策方案。 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安全风险等级及风险防控措施等事项,并对活动场所周边交通、治安等条件及影响进行综合分析。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风险等级工作规范由市公安机关组织制定,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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