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承担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保安服务。 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同时承担同一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和保安服务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