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障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及其设施符合国家、省、市建筑、消防、卫生等安全标准; (二)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出入口、安全通道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三)配合开展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措施; (四)保障安全缓进通道、安全出入口、疏散通道、引导标志符合安全标准; (五)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配备必要的停车设施引导标志,并维护安全秩序; (六)配备完好、有效的应急照明、应急广播、消防和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 (七)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保证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