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二)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安全工作,落实安全职责; (三)根据公共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护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消防、治安等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责任诚信档案,并依照规定提供咨询和查询服务; (七)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八)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九)及时处置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