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