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临时搭建设施安全监督检查;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三)卫生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期间的公共卫生监测控制;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及周边市容环境秩序巡查; (五)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参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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