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实行联合审议制度: (一)市、区公安机关与市、区有关部门及时相互通报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情况; (二)市、区公安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申请进行审议,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审批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三)市、区公安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