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大型群众性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者应当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举办场所跨区级行政区的活动; (二)预计参加人数在五千人以上的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展览、展销活动。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向举办地所在区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需要,市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区级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也可以指定区公安机关对市级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