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承办者在相同地点一年内举行相同内容、相同规模的多场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一次性安全许可的申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