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的,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二十日前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三)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内容、组织方式等方案说明; (四)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五)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承办者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还应当提交共同承办的协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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