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九条 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责任制度;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三)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风险进行风险评估,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四)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五)按照安全风险等级要求,配备现场安检和监控设备; (六)保障临时搭建设施的安全; (七)组织实施活动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加强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 (九)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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