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八条 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由承办者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承办者不明确的,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承办者的安全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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