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