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协调实施联合审议、联勤指挥和联合检查制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