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PAGE — 1 —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