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地方性法规 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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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中华...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关心老年人...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每年“重阳节”,即农历九月初九,为本市“老年节”。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赡养人必须履行对老年人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赡养人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给予治疗、照料或者支付费用请人代为照料。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和照管老年人的林木、牲畜,或者支付费用请人代为耕种和...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赡养人不得强行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居赡养,不得要求老年人从事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不得干涉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家庭生活。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的宗教信仰和民族生活习惯。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需要改建或者装修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应当事先征得老年人同意...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完善与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离退休老年人的离休费、退休费、养老金,以及按规定享有的各种补贴、津贴,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纳、集体补助、国家给予政...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按照规定对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发放“敬老优待证”。持“敬老优待证”的老年人可以享受下列...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持“敬老优待证”的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除享受前条规定的优待服务外,还可以享受以下优...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市户籍的高龄老年人,按照月发给高龄补贴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市、区和有条件的镇、街道可以依法设立老年基金会,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建立老年...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创造条件兴办敬老...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老年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等福利机构,对集中供养的老年人应当精心照顾、护理...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住宅区应当考虑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发展社区老年服务事业。组织社会青年、家庭妇女、健康老人等开展社区服务,逐步形成以...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积极筹建开办市老年病防治机构和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建立和发展老年医疗保健机构。 有...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镇、街道应当开展城乡初级卫生保健、合作医疗和社区医疗服务,合理设置社区基层医疗保...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办好各...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市、区应当设立老年活动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活动场所;镇、街道和有条件的村(居)民委...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老年人的...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在敬老、养老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公民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侵犯老年人...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老年人,应当依法允许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法律援助...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分别由所在单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上级主...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PAGE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