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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