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